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的剂型
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除具有食品的外形以外,还有的具有丸、丹、膏、散、片剂、口服液等类似药物的剂型。
三、保健食品的功能分类
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将保健食品的功能划分为以下27类(每种保健食品最多可以申报和审批两种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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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种类 |
序号 |
种类 |
序号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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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强免疫力功能类 |
10 |
改善睡眠功能类 |
19 |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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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辅助降血脂功能类 |
11 |
促进泌乳功能类 |
20 |
祛痤疮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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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辅助降血糖功能类 |
12 |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类 |
21 |
祛黄褐斑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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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抗氧化功能类 |
13 |
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类 |
22 |
改善皮肤水分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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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改善记忆力功能类 |
14 |
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类 |
23 |
改善皮肤油分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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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缓解视疲劳功能类 |
15 |
减肥功能类 |
24 |
调节肠道菌群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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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促进排铅功能类 |
16 |
改善生长发育功能类 |
25 |
促进消化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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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清咽功能类 |
17 |
增加骨密度功能类 |
26 |
通便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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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辅助降血压功能类 |
18 |
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类 |
27 |
对胃粘膜损伤辅助保护功能类 |
另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也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如补充钙、镁、碘、铁、锌、硒、VA、VC、VD、VE、B族维生素、β-胡萝卜素、叶酸、氨基酸、蛋白质、膳食纤维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四、主要几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识
1996年3月至2003年7月,保健食品由卫生部批准、注册,2003年10月10日以后,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这期间先后使用过以下批准文号标识:
1、1996年,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96)第×××号”和“卫进食健字(96)第×××号”。
2、1997年—1999年4月前,使用过“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卫进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卫组食健备字[1997]第×××号”和“卫组食健备字[1998]第001号”等批准文号。
3、1999年4月—2003年10月,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进口保健食品则先后使用过“卫进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卫食健进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卫食健进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卫进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等批准文号。
4、2003年10月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固定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和“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其中“国”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代表国产; “J”代表进口。
由于卫生部未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作有效期的规定,因此,卫生部从1996年以来批准的所有保健食品,在市场上仍然为合法产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文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结束了长达9年的“批准文号终身制”的局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经着手组织对全国的保健食品进行再注册,并统一更换为“国食健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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